淮陽區人民法院
□記者 朱東一 通訊員 李輝 王浩宇
本報訊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在漫長的人生旅途中,人們難免會遇到這樣那樣的風險,如生病、傷殘、死亡等等。這些風險的發生常常會擾亂正常的生活秩序,使人們陷入經濟困境。人壽保險雖然不能阻止風險的發生,但能夠在人們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雪中送炭,雨中送傘。然而,淮陽區的申某身患疾病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
2012年,申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保險期間終身,合同簽訂后申某均依約繳納保費。2018年,申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經確診為系統性紅斑狼瘡并住院治療,后又于2023年再次病情復發住院治療。申某認為所患疾病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責任,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是該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無奈申某訴至淮陽區人民法院。
淮陽區人民法院劉振屯人民法庭收到案件后迅速與雙方取得聯系,確定開庭時間。庭審中,該保險公司認為,申某患病情況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系統性紅斑狼瘡保障僅限女性,且申某病情不符合約定的嚴重程度,所以不應當理賠。申某方認為,合同相關約定屬于免責或限責條款,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的提示解釋說明,且限定了相關疾病的確診標準。雙方各執一詞。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朱幫軍仔細審查案件材料及庭審情況,認為本案存在調解的空間,通過調解才能更好地維護雙方權益,遂與雙方取得聯系,從中溝通交換調解意見。調解過程中,朱幫軍耐心地向雙方釋法明理,引導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確定了雙方的理賠數額,幫助申某取得了理賠款。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