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朱東一 通訊員 芷蘭
本報訊 近日,商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涉案金額3900余萬元,“跑分”洗錢的被告人林某某、吳某某,分別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2022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某、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到商水縣組織王某甲(已判刑)、劉某某(已判刑)、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使用手機及銀行卡接受上游違法犯罪活動資金,后以轉賬的形式為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經林某某、吳某某介紹指導并由林某某提供作案用手機。
王某甲、劉某某先后組織許某甲、王某乙等16人(均已判刑),陳某乙、趙某丙等6人(另案處理),胡某某、豆某丙、陳某丙、鄧某某等人,各自使用自己名下銀行卡,在周口市川匯區、商水縣多個酒店及某學校對面出租房屋內,為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涉案銀行卡支付結算違法犯罪資金3935.597648萬元,被告人林某某、吳某某獲利4萬元。
審理中商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被告人林某某、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5萬元,對二被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商水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張麗亞介紹,“跑分”是犯罪分子的江湖“黑話”,“分”是錢的意思,“跑分”就是讓錢流轉起來,實際上是一種“洗錢”行為。“跑分”就是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為他人收款,再轉到指定賬戶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從中賺取傭金。最常見的是通過出租、出售手機卡銀行卡的方式進行“跑分”。
“跑分”是一種犯罪行為,根據“跑分”所處不同階段以及上游犯罪的不同,“跑分”可能會涉嫌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當前,各種社交媒體、短視頻平臺上經常能看到“高額利潤”“高薪兼職”等信息。天上不會掉餡餅,請廣大網友提高警惕,切莫輕信賺快錢的虛假宣傳,切記不要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收款二維碼等提供給他人使用,不要隨意打開可疑網站、下載可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