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危小禁
“檢察官,我今天收到了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書,是你們的堅持,讓我看到了希望。”8月16日,申請人張英(化名)向周口市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許丹打電話,告知其案件進入了再審程序。
事起:同案不同判
張英是沈丘縣白集鎮某村村民,和丈夫育有4名子女。2001年,張英家承包的土地中,有2.2畝土地被該村5戶村民占有使用,其中4戶村民在張英的土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2015年,張英向所在村村委會提出讓5戶村民返還其土地的要求,經村委會和白集鎮司法所調解,均未得到有效解決。
2017年8月3日,張英向沈丘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占用其土地的5戶村民告上法庭(1戶村民在占有土地上進行耕種;1戶村民建有房屋并居住,但未辦理相關權證;另3戶村民建有房屋并辦理了相關權證)。
最終,沈丘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張英要求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3戶村民返還其土地的訴訟請求。
2019年8月2日,張英分別對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3戶村民提起房屋登記行政訴訟。
對于房屋登記行政訴訟,周口市兩級法院判決認為,張英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土地的權屬,具有利害關系,行政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的機關)在為第三人頒證時,未對涉案房屋坐落的土地權屬來源予以充分審核,撤銷了沈丘縣原國土資源局(現在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3戶村民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但在土地管理行政訴訟中,我市兩級法院采納了第三人的辯護意見,認為張英的土地被村委會收回,與頒證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駁回了張英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張英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張英的再審申請。張英不服,于2021年5月向周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破題:調查核實找出矛盾點
受理案件后,經對案情進行全面梳理,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認為,法院同案不同判,是因為對張英與涉案土地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的認識上有分歧,癥結在于張英對涉案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經營權。為此,辦案檢察官展開了深入調查。
承辦檢察官通過調閱卷宗、實地走訪、詢問當事人、查看現場照片及視頻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后查明,1997年,張英在丈夫去世后離開居住地,攜子女前往陜西娘家所在地務工,務工期間沒有繳納當時的提留款。2001年年底,張英所在的村組將涉案的2.2畝土地分配給村內5戶村民,但未經張英同意。
解題:監督跟進化爭議
查清來龍去脈后,承辦檢察官心里對案件辦理有了數。為此,周口市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聽取意見,對監督意見進行認真論證,并提請檢察委員會審議討論。2021年11月30日,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行政判決認定張英與被訴行政行為無直接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證據不足”為由,向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再審檢察建議發出后,我市法檢兩部門對該案事實認定仍有意見分歧。2022年6月24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未采納檢察機關再審檢察建議。
2021年12月14日,周口市人民檢察院依據與市紀委監委會簽定的《關于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促進依法行政的實施辦法》,在周口市監察委員會的支持下,2023年3月31日,沈丘縣自然資源局和規劃局認定兩宗土地不具備頒證條件,建設用地使用證系無效證件,決定予以收回作廢。
6月2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指令原一審法院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