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半夜,我正在睡覺,忽然聽見門‘咣當’響了一聲,就被嚇醒了。有3個人進來,讓我們把錢交出來,我說沒有錢,他們就用腳跺我,拿拖鞋打我。”回憶起那天晚上的經歷,小豪至今仍心有余悸……
十幾名中學生,在學校宿舍被3個陌生人搶劫。
第二天早上,酒醒之后的王合想起自己在學校宿舍干的事,有點后怕,但大錯已經鑄成。王合想辦法聯系到受傷最重的小李,希望達成“和解”,企圖逃脫法律制裁。
“他把我叫過去,硬塞給我1000塊錢。我不要,他便威脅我說,收了這個錢,就不能再提這個事了。如果不收錢,還把這個事告訴老師、家長,他被抓了,出來之后要打死我。”小李向辦案民警說。
后來,王合為躲避偵查,離開家鄉。
案件發生在2014年6月,王合與另外兩人翻墻進入鄲城縣某鄉鎮中學男生宿舍,對學生采取扇耳光、用腳踹、拿煙頭燙等行為,強迫學生拿出財物,并在事后威脅學生不能將此事告知老師、家長。
案發當年,兩名同案犯已到案處理,王合一直未到案。
9年后,案件迎來了轉機。
2023年6月,王合因其他違法行為被行政拘留。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發現了王合在2014年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我就要了幾十塊錢,還賠給人家1000塊錢,怎么就得判刑呢?我虧得慌。”王合低著頭,不服氣地說。
“搶劫罪是不以涉案金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哪怕你只搶了一塊錢、一分錢,甚至在搶劫過程中倒貼了錢,也一樣要承擔搶劫罪的刑事責任。”檢察官向王合耐心地解釋。
近日,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王合提起公訴,等待王合的將是法律的制裁。(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人都要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財富,不能不勞而獲,誤入歧途。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有入戶搶劫、多次搶劫或搶劫數額巨大等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通訊員 劉晶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