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芷蘭
本報訊 4歲的菲菲(化名)是商水縣某幼兒園學生,一天午休時,菲菲不慎從臨床窗戶處墜落,造成硬膜外血腫、顱骨骨折等身體傷害。菲菲在醫院治療18天,支付醫療費8.4萬元,后鑒定為十級傷殘。菲菲及其父母將幼兒園和某保險公司起訴至商水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8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菲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幼兒園在校幼兒,幼兒園有依據法律規定保障菲菲人身安全的義務,對菲菲的傷害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作為幼兒園的校園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對菲菲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菲菲的各項損失共計18.04萬元,由幼兒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該園在保險公司購買有校方責任險,故對菲菲的上述損失,除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由幼兒園負擔,從幼兒園墊付款中扣除外,其余17.37萬元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菲菲損失11.1萬元,保險公司返還幼兒園墊付款6.27萬元。
商水縣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史軍霞表示,幼兒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幼兒心智發育不成熟,認知能力、自控能力等較弱,缺乏安全意識。幼兒園應加強對幼兒的教育、管理和保護,尤其是要進行有效看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