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臧秋花 通訊員 葉培緒 滕孝忠
本報訊 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受害人死亡時已經82歲,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子女能否獲得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呢?一起來看下面的案例。
高某與陳某育有5個子女,陳某因交通事故于2023年6月死亡,死亡時82歲。陳某次子陳某丙的《殘疾人證》顯示“陳某丙為精神殘疾人”,陳某丙已經結婚生子,女兒13歲,陳某丙妻子楊某的《殘疾人證》顯示“楊某為精神殘疾人”。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人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高某與其5個子女共同提起訴訟,要求肇事人劉某和其車輛所投保的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萬元,其中含陳某丙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9萬余元。
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劉某駕駛小型轎車造成陳某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陳某丙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雖然提交有《殘疾人證》,但其提交的淮陽區某村民委員會于2023年7月23日出具的證明顯示,陳某丙系脫困戶,且擁有耕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案中,原告陳某丙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故對原告陳某丙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
經核實,6名原告的合理損失共計311870元,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負擔。
■法官點評
本案中,死者已經82歲,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兒子能否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法院支持與否,均關系此類糾紛的價值導向。首先,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未婚又沒有子女,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其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才會得到法院支持。
但如何認定滿足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這兩個條件?這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需要深入探索和思考的問題。本案中,陳某丙雖患有精神疾病,但是他有耕地,不能認定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國民的身體素質越來越好,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結合年齡和收入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