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祝亞輝 滕孝忠
“老鄉,去哪兒啊?上車我送你一段兒吧!”“好嘞,太感謝啦!”這樣的場景你是否經歷過?是否知道這種行為屬于“好意同乘”?明知或應知司機無證駕駛還搭便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一起來看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2023年4月,73歲的王某駕駛一輛小型面包車(載有同村村民楊某)行駛至淮陽區五谷大道時,與桑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桑某負次要責任。
經審查,王某不具有駕駛資格,桑某具有駕駛資格,桑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平安財保周口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2023年7月,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楊某的子女將王某、桑某訴至法院,要求兩名被告賠償楊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本案屬于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楊某無償搭乘王某的車輛,屬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駕駛資格,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
我國對70歲以上駕駛人有著嚴格的身體條件要求,目的就是提高社會安全保障。乘車人楊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對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盡到審慎義務。楊某在無償搭乘時并未確定王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故法院酌定減輕王某10%的賠償責任,該減輕部分的責任由楊某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對原告方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桑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車輛的車主出于善意,無償、順路捎帶他人乘車的行為,即搭便車、搭順風車,平時上下班、走親訪友或外出旅行時,都可能發生“好意同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好意同乘”規則,本意是鼓勵助人為樂行為。本案中,駕駛人王某無償搭載同村楊某,發生事故后屬于應當減輕責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為駕駛人卻無駕駛資格,屬于重大過失,阻卻了“好意同乘”規則減輕責任的適用,這是法律對保護善良風俗和懲罰違法駕駛行為之間的平衡。
此外,在考慮駕駛人過錯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同乘人員是否具有過錯。本案中,駕駛人王某在事故發生時已滿73歲,作為無償搭乘人員的楊某,在搭乘時應該對王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進行確定,其明知或應當知道王某無駕駛資格仍然選擇搭乘,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此時可以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