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旭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從法律層面講,它是指行為人在沒有約定義務也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損失的緊急救助行為。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簡介
2023 年,在郭某家門口,胡某與劉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并引發肢體沖突,郭某為平息矛盾上前拉架,在勸阻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被鹿邑縣骨科醫院診斷為右尺橈骨遠端骨折。郭某本次受傷后,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7萬元。
■裁判結果
《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郭某作為胡某、劉某打架糾紛的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其勸架行為具有無義務性,郭某的目的是制止二人打架,避免他們遭受傷害,其勸架行為構成見義勇為,兩名被告為受益人。郭某在勸架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與兩名被告的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兩名被告作為受益人,應給予原告適當補償,法院遂酌定胡某、劉某各補償郭某損失的20%。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183條、第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為制度,賦予了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損害補償請求權,有助于全社會形成樂于助人的良好風氣,同時,善人善舉也受到了法律保護,這是倡導良好社會風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