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22年6月,海某以工地發生事故為由向金某借款4000元,未出具任何借據。后海某以錢不夠為由,讓金某又通過微信向其轉賬1.5萬元。金某多次催要借款,海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金某遂向沈丘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沈丘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當庭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海某向金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存在,予以認定。金某所稱出借4000元現金,未提供證據證明,且被告不予認可,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海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金某借款1.5萬元。
判決生效后,海某未履行義務,金某申請強制執行。海某態度惡劣,稱沒錢還款。法官了解到,被執行人海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無可供執行財產,但其名下有理財型保險,法院決定依法凍結該保單現金價值。由于強制解除保險合同會給海某造成較大損失,法官主動聯系海某,告知法院已凍結其名下保險現金價值,法院有權強制解除保險合同,建議其主動履行判決,否則可能會遭受較大損失。經法官溝通,海某仍拒不配合,沈丘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解除保險合同,并對保單的現金價值予以強制執行,本案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法院可以強制解除保險合同。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就是替代被執行人對其所享有的財產權益進行強制處置,從而償還被執行人所欠的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5條、第47條的規定,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可以通過單方自行解除保險合同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基于此,在作為投保人的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債務,又不自行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代替被執行人強制解除保險合同。③5
(通訊員 曹慶慶 馬子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