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真真
小明與小紅結婚不到一年,因產生家庭矛盾協議離婚,離婚后彩禮是否要返還?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離婚案件。
基本案情
2022 年1月,小明與小紅經媒人介紹相識,于2022年9月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9月11日舉辦婚禮。按照習俗,小明給付小紅彩禮12.8萬元。婚后,小明、小紅均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靠貸款維持日常生活,家庭矛盾逐漸加深。2023年9月,小明與小紅協議離婚。小明于2023年11月訴至法院,請求小紅及其父母返還彩禮。
審判結果
法官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基于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考慮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
本案中,小明與小紅共同生活時間不到一年,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加上12.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為妥善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糾紛,法官從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經過反復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紅及其父母自愿返還小明現金4.5萬元、“四金”及鉆戒一枚;小紅的嫁妝及放在小明家的家具歸小明所有;小明返還小紅衣物、化妝品、電動車等個人物品。
法官說法
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禮習俗中的“六禮”,作為婚嫁的傳統習俗,其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蘊含著人們對婚姻的美好期盼和祝福。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彩禮數額持續走高,超出負擔能力的高額彩禮,已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不僅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大家應以現有法律法規為指引,理性地看待彩禮問題,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