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丹
網絡游戲中的賬號往往具有一定經濟價值,那么,網絡游戲賬號可以出售嗎?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件簡介
原告小王在某款熱門網絡游戲里“縱橫”多年,因資金緊張,2023年5月,小王將自己的網絡游戲賬號掛至二手物品交易平臺,標價6000元出售。被告小劉在瀏覽該二手物品交易平臺時,看中小王的網絡游戲賬號,雙方經溝通,同意以500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隨后,小王將該網絡游戲賬號綁定至小劉名下的電話號碼,但小劉并未按照約定支付5000元,雙方因此引發糾紛,小王將小劉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請求支付5000元價款及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法院審理查明,用戶在注冊該款網絡游戲時,運營商均要求用戶簽訂“網絡游戲賬號所有權歸運營商”的協議,游戲注冊用戶依據協議,僅享有網絡游戲賬號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禁止贈與、分配、轉讓、繼受或售賣。該限制條款系運營商為符合網絡游戲實名制監管的規定要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且未排除用戶享受游戲的主要權利,運營商要求網絡游戲實名制的目的是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小王作為網絡游戲用戶,在享受游戲權利的同時,亦應按照規則履行義務。現小王、小劉的買賣行為違反了上述協議中載明的義務,更打破了國家對網絡用戶實名認證的監管秩序,增加了國家對網絡空間安全的管控風險及個人信息被濫用的可能,違背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立法初衷。
法院經綜合考量,認為小王、小劉締結的合同既違反了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又違反了用戶協議,合同應屬無效,遂依據法律規定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同時告知小王,其綁定至小劉名下的網絡游戲賬號可另行主張返還。
法官說法
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但個人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小王、小劉買賣網絡游戲賬號的行為既違反了用戶協議,又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違背了公序良俗,該行為應屬無效。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