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葛清華
本想架設電網捕野兔,不曾想獵物沒捕到,卻鬧出了人命。近日,扶溝縣人民法院對扶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曹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案情回顧
2024年1月初的一天,曹某在田地與樹林的交界處私自架設電網獵捕野兔,不承想,當晚村民任某不慎觸碰到曹某架設的電網,觸電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曹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件偵查終結后,公安機關以曹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審閱案卷后,初步認為案件定性不準。曹某私拉電網的田地與樹林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出入,系公共場所,其在該處私拉電網獵捕野兔,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他人的生命權,不包括公共安全,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明顯不準確。在仔細審查本案證據材料后,結合犯罪事實、情節,承辦檢察官認為曹某的行為符合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遂改變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
隨后,承辦檢察官耐心向曹某闡釋改變案件定性的理由并詳細解釋兩罪之間的區別,最終,曹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院審理
案件提起公訴后,扶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應當預見在田間地頭架設電網有造成人員意外傷亡的風險,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且致1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曹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賠償了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檢察官普法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私拉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單位、個人未經批準擅自架設電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公共場所私拉電網,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日常生活中,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私自架設電網捕獵,不僅是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還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嚴重威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免釀成不可挽回的悲劇。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