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王俊賢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那么,不收費的勞動是否應認定為義務幫工?為何當事人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呢?近日,沈丘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聽從被告竇某的調度,駕駛挖掘機在工地平整道路時,致使工地木工李某掉入深約3米的基坑受傷。后經司法鑒定,李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李某提起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訴訟,法院判決木工班組的雇主王某補償受害人李某20余萬元。雇主王某又提起追償權訴訟,法院最終判決侵權人程某以70%的責任為限,償還王某墊付的費用18.2萬余元。
程某認為自己無責,又把案涉工程發包方某房地產公司、承包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工地工作人員竇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的賠償款18.2萬元。程某認為,自己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雇傭的員工,同時在被告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工地上作業,又應被告竇某的要求為三被告進行了無償幫工,因此三被告應是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
庭審中,當事人各執一詞,矛盾愈演愈烈。經審理,承辦法官歸納了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就是原告程某平整道路的行為究竟是否屬于幫工行為。
法院判決
原告程某與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有《土方開挖合同》,某建筑工程公司與程某是分包關系,雖然案涉事故發生時,因作業時間較短沒有計費,但程某的行為依然屬于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故不應認定為無償幫工行為。被告某房地產公司已經將涉案工程發包給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房地產公司不是事故發生時的施工主體,其工作人員竇某對程某的施工調度沒有重大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法院駁回了原告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義務幫工具有自愿性、臨時性、無償性和勞務性等特點,其與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內涵接近而又有所區別。
本案中,原告程某雖然聽從竇某的調度進行施工,但該行為仍然屬于分包合同中的施工行為,不宜認定為義務幫工行為。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