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永偉
旅客乘坐大巴車返鄉途中受傷,應該向誰主張權利?是司機還是運輸公司,或是保險公司?責任又該如何劃分呢?近日,沈丘縣人民法院范營人民法庭審理了一起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6日,李某乘坐高某駕駛的某運輸公司客車返鄉途中,因高某緊急剎車,導致李某頭部撞向前方座椅,經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李某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屬于司機緊急避險造成車內乘客受傷。經查,該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后李某將高某、某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沈丘縣人民法院,訴請3名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5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乘坐某運輸公司的客車并支付了乘車費,雙方之間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即成立。某運輸公司應當按約將李某安全送達目的地,但因駕駛員高某未保障安全駕駛,緊急剎車導致李某頭部受傷。高某駕駛客車行為系職務行為,其造成的后果應由其所在單位某運輸公司承擔。某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進行賠付,保險賠付不足的部分,由某運輸公司賠償。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及質證意見等情況,法院確認李某的損失為45152元,未超出保險限額,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45152元,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交通出行安全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先由交警部門進行處理并作出責任劃分或出具事故證明,然后根據雙方是否存在過錯,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投保有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
本案中,因司機高某未保障安全駕駛,行駛過程中緊急剎車導致原告受傷,存在明顯過錯。某運輸公司和高某未提供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某運輸公司應對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某運輸公司投保有保險,最后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