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位士棟
如今,不少人都喜歡飼養寵物,如果飼養的寵物傷及他人,飼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鹿邑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寵物損害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王某帶著一歲半的兒子樂樂(化名)在小區玩耍,樂樂被小區門口商店員工劉某放在店門口的兔子吸引,并在喂食兔子的過程中被咬傷手指,后樂樂因注射狂犬疫苗等花去醫療費1018元。王某和劉某因賠償數額產生分歧,王某作為樂樂的法定代理人,將劉某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醫療費1018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中,樂樂作為一名幼兒,對動物的危險性缺乏認知,其監護人王某應當恪盡監管職責,保護樂樂不受侵害。王某在樂樂喂食兔子時,應當意識到該行為的危險性并加以阻止,但王某并未對樂樂的行為進行阻止,導致樂樂被兔子咬傷。王某作為樂樂的監護人,沒有盡到謹慎看護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60%)。劉某將其飼養的兔子裝進籠子放置在店外,疏于管理致樂樂受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0%)。法院遂判決劉某支付樂樂醫療費407.2元(1018元×40%)。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有些寵物雖然很可愛,但是不妥善看管,它們就會變成“移動的危險源”。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寵物飼養人、寵物管理人:飼養有責,妥善看管,切莫傷人。同時,法官也提醒廣大市民,不要挑逗、喂食他人飼養的寵物,對未成年人的挑逗、喂食行為應及時加以勸阻,避免發生危險。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