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楊祎博
劉某、王某經營干果生意,2023年12月3日,劉某、王某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干果批發部負責人簽訂合同書,約定采購該批發部的開心果、核桃等干果。
2023年12月14日, 劉某、王某在某保險公司為運輸貨物購買保險,合同約定總保險金額80萬元,適用條款及險別為國內水路、陸路貨運綜合險。該保險合同中的絕對免賠條款規定,保單涉及新疆、青海地區運輸的,免賠額為1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二者以高者為準。
2023年12月17日,承運方胡某駕駛運輸車輛行駛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拉爾市某路段時,車輛發生自燃,導致車上裝載的干果受損,造成劉某、王某損失共計595008元。劉某、王某遂將駕駛員胡某、胡某車輛掛靠的鹿邑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一并訴至鹿邑縣人民法院試量人民法庭,請求賠償貨款損失595008元。
承辦法官侯俊濤收到案件后,認真閱卷,全面梳理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方胡某及胡某車輛掛靠的鹿邑縣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有將委托人的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合同義務,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方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運輸貨物購買了保險,運輸途中因火災造成貨物損失,已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情形,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絕對免賠條款明顯減輕了保險人的義務,系格式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通過加粗加黑字體等方式告知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的提示、告知義務,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貨物損失。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劉某、王某全部貨物損失595008元。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