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雷永翠
夫妻離婚時,經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其中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并約定分期支付。那么,當付款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否主張履行期限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給付全部經濟補償金?近日,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介紹
莊某與張某原為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并于2023年8月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女兒由女方張某撫養,男方莊某每月支付800元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且享有探視權。
協議還約定,莊某自愿補償張某經濟補償金20萬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4萬元,自2023年開始履行,分5期支付完畢。后莊某以無法正常行使探視權為由,未及時履行給付張某經濟補償金的義務。現張某起訴至淮陽區人民法院,要求莊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20萬元或提供與補償金價值相當的擔保。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截至起訴之日,莊某未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履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已構成違約。莊某辯稱,《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張某不應要求一次性支付。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張某有權要求莊某一次性履行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且經濟補償金與協議中的其他條款是各自獨立的條款,協議中并未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以其他條款的履行為前提條件的。故張某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決作出后,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屬于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其置合同于不顧,根本漠視合同義務。此時,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限屆滿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將會極大損害守約方利益。因此,民法典賦予守約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