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訴前保字第00007號
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住址安康市西大街59號。
法定代表人馬麗,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張志強,男,漢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紅旗路30號院4號樓13號。
被申請人賈玉玲,女,漢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金水區紅旗路30號院4號樓13號,系張志強之妻。
被申請人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住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內環路26號1單元6層01號。
法定代表人張志強,系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住址河南省太康縣建設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張志強,系該公司負責人。
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稱:2013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張志強向馬麗借款2000萬元。雙方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土地反擔保抵押合同,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可撤銷反擔保函,約定由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債務做擔保,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為該筆債務做反擔保。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張志強未按期支付利息及擔保費構成違約,出借人馬麗要求擔保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代償。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向馬麗償還了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共計23530000.00元,另被申請人張志強2013年6月14日前還欠申請人借款利息及擔保費4796700.00元未歸還,現申請人以發現被申請人張志強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跡象為由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個人帳戶及公司帳戶予以凍結,查封被申請人抵押的不動產。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證。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張志強,賈玉玲,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河南中久置業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河南省廣銀置業有限公司的帳戶和財產予以凍結、查封。
申請人應當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審判員 張軍
審判員 劉世娟
審判員 李俊秀
2013年11月20日
書記員 陳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