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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口市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 周開地稅送達公告〔2015〕第2號 | | |
周口精細建材有限公司: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我局2015年6月19日依法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周開地稅通[2015]7號)。內容如下:2015年5月15日我局在周口日報公告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周開地稅通[2015]6號)文書,限你單位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到周口市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地點:周口市交通路東段老水泥廠東側)提供所要求的資料,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你公司沒有提供成本、費用憑證,現公告期已滿。2006年4月4日,你公司與呂帛霏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位于周口市交通路東段南側、市政工程處東側,地號為05-12-289二期工程院內1號至8號倉庫的房地產所有權轉讓給呂帛霏,總價為6850000元。2012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豫法民再字第28號],判定你公司與呂帛霏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有效,并應繼續履行。由于你單位未向我局提供該項交易的成本、費用憑證,無法進行查賬征收,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核定征收相關稅款。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通知內容:你公司與呂帛霏簽訂1號至8號倉庫的房地產所有權轉讓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款1137100元(大寫:壹佰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元整),限于2015年6月25日前繳納,并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繳納或解繳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與稅款一并繳納。逾期不繳納,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周口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現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日內到周口市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地點:周口市交通路東段老水泥廠東側)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特此公告 周口市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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