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記者 彭韻佳 董瑞豐)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印發《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推動實現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為7章39條,分別從組織管理、互認規則、質量控制、支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對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各項要求進行了明確。
辦法對有關部門的職責進行劃分,明確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辦法中的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
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
值得注意的是,出現以下6種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這些情況包括: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在費用收取方面,辦法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要求:檢查檢驗結果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按門(急)診診查收取相應的診查費,不額外收費;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要求,但確需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才能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可在收取診查費的基礎上,參照本院執行的價格政策加收院內會診費用;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但無法起到輔助診斷作用,確需重新檢查的,收取實際發生的醫療服務費用。
此外,辦法明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并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有關專家表示,檢查檢驗是醫療服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實現不同醫療機構間的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有助于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率,降低醫療費用,提高診療效率,改善群眾就醫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