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案情簡介:2021年4月6日,趙某駕駛一輛輕型欄板貨車在某道路上自西向東行駛至十字路口處時,與自南向北行駛的劉某駕駛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趙某棄車逃逸。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劃分事故責任時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趙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以趙某棄車逃逸為由,不愿賠償劉某維修車輛費用59760元。劉某的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劉某要求A保險公司理賠,A保險公司以劉某無責任為由不愿理賠,劉某將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劉某在A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損失保險,劉某和A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劉某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A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一審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某車輛損失59760元。A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A保險公司的上訴。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
案例評析:機動車輛投保有機動車財產損失險,當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輛受損方可以要求負事故責任的對方承擔車輛損失,也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無責任或者承擔部分責任為由拒絕賠付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獲得了代位求償的權利,可以根據對方車輛應當承擔的責任,向對方進行追償。②12
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 盧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