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與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創辦公司并經營。2011年5月,宋某通過朋友介紹,與被告楊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原告李某一直被蒙在鼓里。2011年11月8日,宋某為履行對楊某的承諾,通過招商銀行,將66萬元轉到楊某的賬戶上,原告李某發現后,多次找楊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宋某與楊某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判決楊某返還財產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生效判決: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贈與行為”的性質及返還現金數額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宋某給楊某轉賬66萬元,該財產屬于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宋某將其贈與楊某,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楊某基于無效的贈與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律師說法: 本案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宋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情人楊某,其行為不僅違背夫妻忠誠義務,而且違背公序良俗,宋某的贈與行為侵犯李某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李某作為受害方,有權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楊某予以返還。楊某明知宋某有家室仍與其保持不當關系,并接受男方的財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為不當得利,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收益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力。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產屬于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未取得一致意見(也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見),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該種贈與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因此,贈與“第三者”財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應當分割的,出軌方擅自無償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三者”返還該贈與財產。②12
(河南平原律師事務所 郭建領 張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