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和劉某達成協議,劉某提供自己的銀行卡供王某轉移網絡犯罪贓款,王某承諾為其支付報酬。2022年11月至12月,劉某名下的多個銀行卡轉移贓款69萬余元,劉某從中獲利8000元。
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等新型網絡犯罪案件頻發,犯罪分子往往通過網絡等方式,借用陌生人的銀行卡、支付寶賬號等將犯罪所得進行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支付寶賬號,可以幫信罪論處。但向他人提供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
律師叮囑廣大群眾,要提高警惕,切勿因貪圖小利,將銀行卡、支付寶賬號等借給他人,謹防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導致自己受到法律處罰。②12
(河南三川律師事務所 李二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