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朱東一 通訊員 劉星巍
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后,投保人遭遇車禍致殘,保險公司應按最高額賠償還是依約定按照傷殘等級相對應的比例進行賠償?
2010年5月21日,周口市民王某為丈夫李某某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額為20萬元的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合約簽訂后,王某、李某某按保險合同約定一直向該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用至今。在案涉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李某某發生交通事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案涉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部分載明:“一般意外傷殘保險金,根據傷殘鑒定結果,按比例給付一般意外傷殘保險金。”現李某某主張該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20萬元,該保險公司主張應依約按照傷殘等級相對應的比例進行賠償,雙方因賠償標準問題發生糾紛,遂訴至法院。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中關于傷殘保險金的賠付標準,系將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重與輕和保險人應當給付保險金的多與少相對應,是兼顧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合理分擔各方權利義務的合同約定。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亦規定,保險責任涉及傷殘給付的人身保險合同應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傷殘程度的定義及對應保險金給付比例。因此,王某、李某某與該保險公司關于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付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李某某與該保險公司均應遵守合同約定,由該保險公司以20萬元保額為基礎,按照十級傷殘10%的標準對李某某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