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屈妍慧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對此,保險公司或侵權人常常會以受害人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損失為由進行抗辯。那么,究竟要不要賠償受害人誤工費呢?近日,商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4日,在商水縣汝陽路與富商路交叉口,被告朱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原告何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輪電動車損壞、何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朱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涉案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朱某某和保險公司未對何某某的損失進行賠償,何某某訴至商水縣人民法院。
處理結果
該案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誤工費的賠償問題。保險公司認為,68歲的何某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當支持誤工費;何某某認為自己在某房地產公司做保潔工作,一年工資24930元,應當獲得誤工費賠償。
承辦法官鄺春英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最終保險公司認可了何某某存在實際誤工損失。保險公司與何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同意支付誤工費,賠償何某某各項費用共計8.6萬元。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鄺春英表示,受害人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能夠證明其實際參加勞動獲取勞動報酬,并因事故導致誤工,因此受害人主張誤工費損失應予支持。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