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來義
離婚時簽了離婚協議,承擔撫養費的一方在協議中對撫養費數額作了約定,撫養費數額后期還能調整嗎?日前,沈丘縣人民法院洪山人民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與被告孫某于2022年9月13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的女兒由原告楊某撫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兒撫養費5000元,直至孩子大學畢業能夠獨立生活,雙方于2022年10月19日辦理離婚手續。后被告孫某未依約支付撫養費,原告訴至沈丘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履行給付義務。
庭審結果
經庭審法官調解,原告、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同意女兒由原告楊某繼續撫養,被告孫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被告孫某享有女兒的探視權,在不影響孩子生活、學習的前提下,原告楊某應予以配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撫養教育義務主要包括:在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及財產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用適當的方式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的數額,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實踐中,有些父母簽署離婚協議時對撫養費進行了約定,因經濟收入變動等無法按約履行而訴至法院,要求減少撫養費的數額。因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法官在調整撫養費數額時,會從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進行衡量。本案中,法官充分考量原告、被告的具體情況,結合孫某的實際收入水平,本著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對撫養費數額進行了調整,最終促成了雙方的和解。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