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劉士豪 文/圖
本報訊 太康縣人民法院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將調解工作貫穿于庭審全過程,11月13日,該院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被告服判并主動履行。
該案原告、被告于2023年相識并自由戀愛,當年8月,原告按照習俗給付被告彩禮,雙方訂立婚約。訂婚后,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約。婚約解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彩禮,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原告遂將被告訴至太康縣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期間,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因雙方當事人在返還彩禮的數額上分歧較大,導致調解未果,承辦法官基于查明的事實和相應證據及時依法判決。
該案在判決后,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仍未完全化解,因此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并根據判決書進一步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涉及婚約財產糾紛的相關法律法規。經過耐心疏導和釋法說理,被告最終表示自愿按判決履行,將彩禮款返還原告,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