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王俊賢
本報訊 近日,沈丘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產品銷售責任糾紛案件,進一步維護了涉農交易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
2022年10月份,原告賈某經人介紹從被告王某處購買了5500元的白芷種子,后因原告種植的白芷果實小、產量低,原告賈某經被告王某介紹,按照5.2元/公斤的價格,將全部白芷賣給一家白芷收購公司,共得貨款150000元。原告認為,以市場價為標準,自己種植的白芷至少可以賣437760元,現(xiàn)少賣287760元。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額分歧較大,由此引發(fā)糾紛。
原告賈某稱,購買白芷種子時,被告向他承諾白芷種子品種好、產量高,其他在被告處購買白芷種子的農戶均收獲頗豐。白芷種子出苗后,原告發(fā)現(xiàn)出苗率低、品相差。被告王某稱,他銷售的白芷種子是從種植白芷的散戶手中購買的。王某說,其他農戶從他那里購買白芷種子,種植后并未出現(xiàn)賈某那樣的情況,賈某即便有經濟損失,和他提供的白芷種子之間的因果關系也無法確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種子與原告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僅單方面宣傳自己銷售的白芷種子產量高,但未對所售白芷種子的生產技術規(guī)程和種子檢驗等作出說明,致使原告種植的白芷因不適應當?shù)丨h(huán)境而減產,被告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法院判決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在購買種子時未到正規(guī)市場購買、未主動了解相關情況、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且原告為第一年種植白芷,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欠缺,法院判決原告承擔40%的責任。
本案在裁判中既未過度加重種子銷售商的實體責任,又極大地保護了受損農戶的基本權益,對農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具有一定的普法意義。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