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中玉
1994年版《周口市志·大事記》記載:“康熙九年(1670年),陳州管糧州判(州之佐史)由陳州移設周家口。”這一記述在近年的考證、研究和宣傳等工作中被廣泛引用。然查閱《康熙實錄》,并沒有陳州州判移駐周家口的記載。《清實錄·雍正朝實錄》記載:“雍正三年(1725年)七月丁酉,移河南開封府同知駐朱仙鎮,陳州州判駐周家口。”清代州同、州判,分掌糧務、水利、防海、管河諸職。這是周家口設糧捕通判的最早記載。
會不會康熙年間移駐一個,雍正年間又移駐一個州判呢?雍正八年(1730)成書的《河南通志·卷三十八·職官》明確記載,陳州設州判一員。因此,不存在康熙年間移駐一個,雍正年間又移駐一個,或者康熙年間移駐一次,后返回,雍正年間又移駐一次的可能。清朝定鼎中原之后,陳州以州領四縣,商水是其一。但這時的陳州是“屬州”,級別較低。州判的級別則更低,表現優秀的州判才能晉升為知縣。因此,陳州升直隸州以前,州判移駐商水周家口并不現實。
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因開封府轄四州三十縣,地方遼闊,改設直隸州分轄,將開封府屬之西華、商水、項城、沈丘四縣分隸陳州。升陳州為直隸州。直隸州稽查各縣錢糧案件,俱照知府之例處分。陳州升為直隸州的第二年,河南巡撫田文鏡就請求將陳州州判移駐周家口。當時,周家口繁華地帶在沙河北岸永寧集一帶,永寧集隸屬商水縣。民國七年(1918年)《商水縣志·卷五·地理志》在“周家口鎮”后按語曰:“周口鎮地廣人雜,舊設鹽捕水利通判于永寧集,鎮撫市面。嗣因兩河商賈云集,移署河東淮寧境。”陳州通判所駐永寧集之地為西寨,今屬沙潁河大閘一帶,至今有群眾仍稱那一帶為“老衙門口”。
駐周家口的陳州州判初為管糧通判,《河南通志·卷四十·公署》“陳州”條下所云:“管糧州判,舊在州治內,今移周家口”,即此。雍正六年(1728年)兼管水利,周家口糧捕通判改為糧捕水利通判。(《清實錄·雍正朝實錄》記載:“雍正六年十二月,命各府同知、通判及各直隸州同、州判,并兼管水利。聽道員調委。”)《大清一統志·陳州府》云:“糧捕水利通判,駐商水縣周家口”,就是這一變化的反映。
后來,糧捕水利通判又兼管鹽務。周口關帝廟里的《眾商議立行規序碑記》就有“陳州府分駐周家口糧捕、鹽務、水利分府”的記載。《商水縣志》也稱“陳州州判”為“鹽捕水利通判”。陳州升府后,“州判”改為“通判”,俗稱“分府”。《陳州府志》記載,胡公瑜(字崑生,崇慶人,貢生)于康熙六十年(1721年)始任陳州州判,直到雍正七年(1729年)余靖獻(字修廬,星子人)才接任。因此,第一任駐周家口的陳州州判當為胡公瑜。
需要指出的是,現今有學者以清代《古今圖書集成》中的“今移署周家口”之言推測康熙年間陳州州判移駐周家口,是站不住腳的。《古今圖書集成·第三百七十四卷·開封府公署考》記載:“軍捕同知署。舊在府治內。明末,河水渰沒。皇清康熙元年,軍廳韓齊范修建。布政司東。今移署周家口。”《古今圖書集成》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至四十五年(1706年)完成初稿,雍正三年(1725年)改編成書,把時間下限延伸為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這里的“今”雖然可以理解為康熙年間,但也可以理解為雍正年間,甚至可以理解為改編成書的雍正三年。因此,疑《古今圖書集成》“今移署周家口”之事實際上還是雍正三年“移河南開封府同知駐朱仙鎮,陳州州判駐周家口”之事。開封府同知移駐的是朱仙鎮,不是周家口。該卷接下來就云:“陳州署。在城內東北,明洪武元年建,成化八年重修。州判署,在州治右。”絲毫未提陳州州判移駐周口之事,就是因為該卷把移駐周家口者當成開封同知了。
(作者單位:商水縣政協)